一个诉讼案件,尽管申请执行人白万怀与神木市人民法院(简称神木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扬属于法律规定的近姻亲关系(即白万怀之妻张改林是张扬的亲姑姑),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神木法院还是在2017年9月6日,不管不顾、任性地作出了(2015)神执字第035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而该裁定独任审判人员仍然是神木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扬。
上述案件中,经申请人宋芬核实,且白万怀亦认可:白万怀之妻张改林是(2015)神执字第03590号《执行裁定书》的审判人员张扬的亲姑姑,白万怀与张扬属于法律规定的近姻亲关系,即张杨是白万怀之妻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对白万怀来说,张扬是白万怀配偶的血亲类姻亲关系;对张扬来说,白成怀是其血亲(姑姑)的配偶类姻亲关系。故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张扬没有回避,(2015)神执字第03590号《执行裁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
张扬作为神木法院的中层领导,神木法院的院长等领导干部故作睁眼瞎,和下属腐败法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视法律为儿戏,错上加错上演枉法裁判,罔顾事实,知法犯法,国法难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同时,(2015)神执字第0359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神木县店塔镇川龙大酒店并非人宋平、王翠娥的个人财产,不应对川龙大酒店及所在土地、店内附属物及所有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本案执行依据为已生效的(2015)神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为宋平和王翠娥,即理应查封被执行人宋平、王翠娥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个人财产。但是,(2015)神执字第035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川龙大酒店及所在土地、店内附属物及所有财产并非宋平、王翠娥的个人财产。
川龙大酒店占用的土地中被执行人王翠娥仅享有1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余11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均系他人财产与二被执行人无关。被查封的川龙大酒店共占用土地12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分别为王翠娥享有147平方米,宋瑞397平方米,冯妮250平方米,宋华则250平方米,宋芬2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上述川龙大酒店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经神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两次土地批复确认。
相关证据表明:川龙大酒店占用的1294平方米的土地,仅有被执行人王翠娥1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剩余11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与被执行人无关,均系他人财产不应进行查封。并且,川龙大酒店的房产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应当在查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后,对确属于被执行人宋平、王翠娥的财产的才能采取查封措施。
因此,神木法院作出的(2015)神执字第035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川龙大酒店及所在土地、店内附属物及所有财产,该裁定书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2015)神执字第0359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神木县川龙大酒店有评估拍卖价值故依法进行了查封”。本案中的被执行人为宋平和王翠娥,川龙大酒店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川龙大酒店并非宋平和王翠娥的个人财产,神木法院将川龙大酒店作为被执行人进行查封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虽然,上述案件原被告在神木市人民法院院案件较多,案涉相关权利人对该院有较大抵触情绪,认为神木法院已经不可能公正审理该案,不便于行使管辖权,应当整体回避。
同时,案件当事人认为(2015)神执字第035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审判人员张扬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裁定查封的川龙大酒店及所在土地、店内附属物及所有财产并非被执行人宋平和王翠娥的个人财产,川龙大酒店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2015)神执字第03590号《执行裁定书》应依法予以撤销。他们并多次向神木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且提供了4份法院整体回避裁判案例的情况说明,但是,他们的申请仍多次被神木法院无情拒绝,当事人主张的自身利益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据了解,在陕北神木,以张扬为首的黑恶势力,长期称霸神木,偷税漏税,用非法集资的巨款进行高利贷放款,谋取巨额利益,严重扰乱神木市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扬仗着其父亲张永清(原神木二中副校长)和妻子(神木市公安局干警)的人脉关系和非法积累的大量财富,专业经营高息贷款业务,规模数量惊人,据传在神木民间借贷高峰期,张扬的放款规模甚至达到五六亿元人民币。
张扬一方面利用职务便利,逐利执法,滥用执法司法权,在诉讼程序上谋取不法利益;另一方面私下通过威胁、非法拘禁、抢夺等方式向债主逼债,在神木令人闻风丧胆。就在最近,徐先生在神木市人民法院有一案件,直到其收到神木法院执行局的执行通知,才知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其并未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徐先生随后发现原告给张扬送巨款30万元人民币后,张扬在背后黑暗操作,才使得案件变得如此诡异。
据一位名叫高花(电话:15353486581)的女子实名举报称:张扬通过威胁、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抢夺等方式逼债非法获益。张扬将自己的每笔贷款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查封了其儿子名下的房屋,保全房屋价值远远高于债权本息。张扬为掩盖其高息放款,巨额财产,采取欺骗、逼迫的手段要求举报人将借款借据出具给其父亲张永勤。
早在2012年,张扬以其父名义向神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剩余贷款本息。2012年10月2日,应张扬要求,举报人高花儿子赴张扬家商谈还款事宜,被张扬非法拘禁,要求偿还高利贷;同时其非法侵入高花居住的房屋,要求交出位于西安市秦岭山水紫荆园房屋的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因合同所在的抽屉钥匙由高花持有,张扬不等高花回家即撬开抽屉,抢走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抢走合同后,经张扬暗箱操作下,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了位于西安市“秦岭山水紫荆苑6号”别墅和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元驰世纪城小区凯旋宫3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而所保全房屋价值远远高于剩余借款本息。
高花称:2019年9月5日晚,张扬酒后遇到我大儿子和小儿子后,将我小儿子打倒在地,并追打我大儿子,报警后案件由神木市继业路派出所受理并确认公职人员张扬酒后滋事、暴力殴打,暴力讨债的事实后仅仅给予张扬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我将被举报人张扬举报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纪检委、神木市纪检委、神木市打黑办,神木市纪检委仅仅给予张扬政务警告处分,最终都不了了之。最后神木法院依然将张扬提拔为执行局副局长。
有如此善于玩弄权术,且知法犯法、法律素养极差的法官办案,公平正义恐难实现。张扬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经济上贪婪成性,以权谋私;工作上肆意弄权,漠视群众利益,毫无敬畏之心和底线意识,多年来与恶势力沆瀣一气;生活放纵,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暴力殴打,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应当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还所有受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秩序一个安宁。
以正官场之风气,扫除害群之马!
举报人对所举报的全部事实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王翠娥(电话:13279419999、17365655663)
高 花(电话:1535348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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