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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柳河:被执行人公开销售被查封的房产

发布时间:2022-07-04 11:26   来源:产新网    作者:水中花

       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柳河县银河郡府小区在被查封部分房产后,被执行人竟敢将查封的部分房产进行公开销售,计房屋89套,获利4700多万元。申请执行人李先生获得胜诉判决6年有余,在执行过程中却受到重重阻碍,胜诉判决成了一纸空文,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事件回放
       举报人李先生(也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花园路委的居民。李先生与银河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各级法院审理,判决早已经生效(2016吉民终434号)。案件早在2017年3月20日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时至今日案件一直得不到执行,李先生的权益根本得不到维护并继续受损。
       李先生介绍了这个事件的原委。他说,“2011年10月份,我和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有色)合作,共同承担了通化市柳河县河北新区路网02,03标段的工程建设。2013年9月3日,柳河县委专题会议确定,将寄宿制学校男侧土地(126.83亩),按每亩80万元的出让价格抵顶陕西有色承建通化市柳河县河北新区路网02、03标段工程欠款13588万元。根据柳河县委专题会议安排,对该地块挂牌出让,银河公司最终以10183万元竞买该地块,该购地款银河公司未付,是由柳河县财政局拨款垫付,转入县财政局专款账户,柳河县政府将自己对陕西有色的债务以此种方式转给了银河公司。为确定该债权债务关系,陕西有色与银河公司于2013年9月9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转让总价款为10146.4万元。同时双方约定,2013年12月30日前,银河公司将该笔款项的全部本息支付给陕西有色。截止到2013年12月2日,银河公司共计支付给陕西有色4400万元,之后银河公司又与陕西有色先后签订了两份还款协议但均未履行。截至2013年12月20日,尚欠款本金5746.4万元(以上详见2015通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李先生说,“2015年7月15日,我本人与陕西有色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陕西有色将其持有的银河公司的债权7352.0699万元转让给我。 2015年8月份,银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崔先生病故,后由其弟崔某某接任董事长,崔某某接任银河公司董事长后,不承认我所持有的银河公司债权,拒不还债。我于2015年8月28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1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通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胜诉:判决被告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李先生欠款本金5746.4万元,利息2168361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按月利率2%支付5746.4万元本金的利息。通化市中院同时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银河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柳河县银河郡府小区王船二区的部分房产。银河公司对通化市中院一审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2016)吉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银河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银河公司对吉林省高法的终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的请求。2017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364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银河公司的再审申请。”
       李先生一审胜诉后,大量所谓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对查封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无视事实和法律规定,纵容银河公司和施工人串通,侵害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李先生介绍说,银河公司在获得柳河县该地块后,即与梅河口市诚昆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诚昆公司”)签订“银河郡府”小区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在县住建部门备案。早在2015年10月,案件一审过程中,李先生便向通化中院申请财产保全。涉及银河公司名下包括银河郡府小区在内的三万多平米的房屋。案件一审判决李先生胜诉后,突然冒出大量的所谓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对查封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2015年底至2019年底,至少有14个实际施工人向银河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案金额高达245,102,607.75元。
       在上述一些列案件中,银河公司完全放弃抗辩,甚至为所谓的实际施工人获得优限受偿权助攻:银河公司要么不出庭任由法院缺席判决,要么在庭审中直接承认施工人的诉讼请求,甚至在诉讼前与施工人员串通、制作虚假的完工报告、工程造价决算书等文件,人为地将应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延后,以使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在法律规定的六合月期限之内,更有甚者,个别案件中,施工人与银河公司竟然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银河公司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与所谓的实际施工人串通一气,通过人为制作虚假的证据材料,造成施工人符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假象,通过实际施工人获得胜诉判决并优先执行李先生申请查封的房产,使得李先生的胜诉判决沦为一纸空文、查封房产的诉讼行为形同虚设。
       在银河公司已经将银河郡府小区工程总体发包给诚昆公司的情况下,除了诚昆公司之外,不应该再有所谓的承包人。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之规定,除承包人之外,实际施工人是无权向发包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即使是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期限也仅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优先受偿权便不复存在。
       法院在明知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保护期限仅为六个月的情况下,为何要判决所谓的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李先生了解到,王宝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包了银河郡府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工程造价1500余万元,工程由王宝文的朋友王振涛负责施工,获取利益由王宝文和王振涛二人分配。王振涛作为实际施工人员,为了获得上述土建工程的工程款,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河公司支付工程款。
       在王宝文的干预下,孙建敏在会议上公开表态,必须让王振涛取得优先受偿权。
       这起案件的判决就好比开启了潘多拉魔盒。此后,银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崔某某为了套取资金,依葫芦画瓢,与大量的所谓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制作虚假证据材料,通过法院判决让实际施工人员获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便将李先生查封的房产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以达到绕开查封措施,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执行的案款自然也被崔某某和所谓的实际施工人瓜分。
       此后,更是发生了让李先生无比震惊的事情,在没有任何生效判决、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查封的房产却被私自解封。
       2019年,银河公司崔某某私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房屋89套,获利4700多万元,其中涉及到李先生本人申请查封的房屋53套,总价值2400多万元。当李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他找到银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崔某某质问他为何私自违法变卖被查封的房屋,崔某某回答:是柳河县政府让卖的。后经李先生多方查证,才弄清楚通化市中级法院与县政府于2019年6月19日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经过讨论达成一致意见:通化中院从银河郡府小区查封楼盘中选出89套住宅、20套车库,予以解除查封。解除查封的住宅、车库向市场销售。销售款用于支付该项目未完工程款项及配套费用。也可将解除查封的住宅、车库用于抵项目工程款及相关费用。
       一桩普通的民事案件,李先生作为胜诉人苦苦申请了近六年,却得不到执行,这不仅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后续情况,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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