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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女走路被钉子绊倒摔断骨 法院判吉安乡公所要国赔52万

发布时间:2025-11-03 15: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吉安乡干城二街及干城三街路口发生一起行人被钉子绊倒的意外提起国赔,法院判乡公所败诉确定。(记者王锦义摄)

吉安乡干城二街及干城三街路口发生一起行人被钉子绊倒的意外提起国赔,法院判乡公所败诉确定。(记者王锦义摄)

花莲吴姓女子2023年4月在吉安乡干城二街及干城三街路口行走时,遭道路上的钉子绊倒,左脚髌骨摔成闭锁性骨折行动不便长达一年,吴女认为吉安乡公所道路管理不善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诉讼,要求公所赔偿131万元,花莲地方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乡公所应赔偿52万多元,公所不服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日前认为上诉无理由,二审维持原判,乡公所败诉确定。

50多岁吴姓女子向法院主张,2023年4月4日上午7点23分,她徒步行经花莲县吉安乡干城二街及干城三街路口时,遭钉于道路上的钉子绊倒,造成左脚髌骨闭锁性骨折、左大腿肌力萎缩等伤害,经过医院手术后住院6天,术后要持拐杖或助行器行走,医师要求休养及持续关节复健活动至少1年,且应持续返回骨科门诊追踪,让她一年内无法工作,因此连同医疗费、工作损失等提出131万元国赔诉讼。

乡公所向法院主张,建造道路时并无钉入道路上的情形,钉子为不知何人、何时因何原因钉入,该道路已有定时请人巡查所有养护道路状况,露头极小的钉子,难以期待巡查人员能够发现突出路面而即时修复排除,公所对于意外地点的道路设置或管理无欠缺,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法官调查后认为,吉安乡干城二街及干城三街为乡公所管理、维护,虽公所辩称露头极小的钉子,未能及时采取足以防止危害发生之具体措施,但依据公所提供的道路巡查任务「经常检查」上载明,平日检查除采目力检查,应配合适当器材办理,尤其在目力检查难分辨之破坏时,可以适当器材如金属探测器发现,钉子突出路面属人为外力因素,非自然力之不可抗力事故所致。

法官认为,被告吉安乡公所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钉子突出路面,并致吴姓女子受伤的客观事实,已合致国赔法第3条第1项属公有设施之道路管理有欠缺要件。原告请求乡公所赔偿52万9148元本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原审就此为乡公所败诉的判决,并无不合,维持一审原判确定。

吉安乡干城二街及干城三街路口发生一起行人被钉子绊倒的意外,法院判乡公所败诉确定。(记者王锦义摄)

吉安乡干城二街及干城三街路口发生一起行人被钉子绊倒的意外,法院判乡公所败诉确定。(记者王锦义摄)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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