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地方法院依性骚扰罪,判处男子拘役30天。示意图。(资料照)
苗栗县一名男子到加油站加油,趁女工读生不注意,用手碰触女工读生的腰,吃上性骚扰官司,且该女工读生未满18岁,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加重其刑,惟苗栗地方法院调查查无证据证明男子知悉女工读生未满18岁,依性骚扰罪,判处男子拘役30天。 被告男子于去年12月26日下午近4点许,驾车到竹南镇一家中油加油站加油,趁女工读生不及防备之际,用手碰触女工读生的腰际。女工读生被男子的行为吓著,认为男子吃她豆腐,报警处理并提告涉嫌性骚扰。 请继续往下阅读...
检警侦办,男子否认性骚扰,辩称他当时是要拿卫生纸,不知有没有碰到女工读生的腰。另,女工读生未满18岁,受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保护,依规定男子涉犯行为要加重其刑,检方侦结后依法将男子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法院审理,依女工读生证词及加油站监视器影像等证据,认男子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惟遍查卷内资料,并无证据证明男子知悉女工读生是少女,是无从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之规定加重其刑,加上男子于法院准备程序时坦承犯行,犯后态度尚可,判处拘役30天,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