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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辩护人得为被告声请撤销或变更羁押处分

发布时间:2026-01-03 08:3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宪法法庭今下午3时召开记者会,由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许碧惠、新闻及法治宣导处处长兼发言人吴定亚于现场说明判决。(记者杨心慧摄)

宪法法庭今下午3时召开记者会,由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许碧惠、新闻及法治宣导处处长兼发言人吴定亚于现场说明判决。(记者杨心慧摄)

宪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刑诉法关于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关于羁押之处分,被告之辩护人,除与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为被告之利益而声请法院撤销或变更。

另外,屏东地方法院112年度声字第19号刑事裁定抵触宪法,应予废弃,并发回屏东地方法院。

判决表示,本件因有3名大法官拒绝参与评议,若将3人计入现有总额,宪法法庭即无法就本件作成判决,既影响大法官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宪法解释权,亦妨碍声请人受宪法保障的诉讼权,殊非宪法所许。所以依114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意旨,将持续拒绝参与本件评议的3名大法官,由现有总额中扣除。

刑事诉讼法第416条第1项规定,对于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检察官所为羁押等处分有不服者,受处分人得声请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之。处分已执行终结,受处分人亦得声请,法院不得以已执行终结而无实益为由驳回。

林姓男子因涉犯枪砲罪被屏东地检署起诉,屏东地方法院于111年12月间裁定林男羁押。林男的辩护人依刑诉法第416条第1项规定,援引111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具状声请撤销羁押处分,但屏院以书状上仅加盖辩护人印文 ,并无林男签名或盖章等,与法律上程序不合等理由,裁定驳回确定。

林男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16条第1项 ,将声请撤销或变更羁押处分的声请人范围限于被告本人,排除辩护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告的利益而为声请的规定,违反宪法第8条及第16条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及诉讼权意旨,因此声请裁判宪法审查。

宪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关于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关于羁押之处分,被告之辩护人,除与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为被告之利益而声请法院撤销或变更之,于此范围内,刑诉法第416条第1项规定始与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条保障诉讼权之意旨无违。

本判决主笔大法官为吕太郎,大法官蔡彩贞提出协同意见书。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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